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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星做廣告只收錢不交稅?“星”們拿多少錢(上)
作者:佚名 日期:2002-3-20 字體:[大] [中] [小]
千萬不要以為“星”們月進百萬之后還要跑稅務局劃掉幾分銀子……
“干干干,肝可怎么辦?”這難不倒手捧金樽開懷暢飲的“皇帝”張鐵林;“如果一定要在前面加上一個數量,我希望是一萬瓶”,星爺不甘落后,手舉“娃哈哈非常茶飲料”出場;光頭葛優猛然轉身,深情感嘆:“南極神!”……演藝明星們在廣告的舞臺上充分展示著自己的表演天才。在電視屏幕星光燦爛的時候,各色“星”們早就點著大把鈔票偷著樂去了。
辛苦一生不抵明星一笑
2001年11月8日,張柏芝因廣告糾紛被東洋之花告上法庭。盡管張柏芝本人并未到庭,但對此案的審理仍吸引了眾多的媒體。庭審完畢,一位法官深有感觸地說:“一個二十歲的女孩,拍個廣告竟有250萬的收入。我工作一輩子連人家的零頭都掙不到!”
其實,在廣告酬勞上,張柏芝并不是最高。趙薇被“Red Earth”看上,找她擔任代言人的酬勞就高達300萬港元。同時兼任幾家廠商形象代言人的章子怡為TAG Heuer名表一家代言的酬勞就有300萬港幣。鄭秀文一支美容廣告就讓她一年有500萬港幣的收入,而且還簽了兩年,等于是賺了1000萬港幣。梁詠琪四支廣告賺了775萬港元。周星馳以1000萬港幣接拍了“娃哈哈”廣告。
當年電影演員李默然作為第一個食螃蟹的人,遭到了眾多非議的年代已一去不返,而今,不是明星該不該做廣告,而是廣告要價繼續攀升的問題。畢竟,當初讓“小燕子”累得倒下就大睡不醒的《還珠格格》,每集也不過幾千元的酬勞。實力派演員王志文的片酬在圈里是數一、數二的,每集4萬,二十集也才80萬。難怪宋丹丹直言自己喜歡拍廣告片,一是出鏡率高,再就是豐厚的回報,還有一點她沒有說,但大家心知肚明:短短的廣告片遠比演戲要簡單得多。僅靠演戲、唱歌養家的演員恐怕富不起來,所以明星們的笑臉越來越多地在街頭燦爛。與此同時,被明星們稱為上帝的觀眾的收入狀況又是如何呢?據政府統計,2001年前10個月,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9665.3元,福建省城鎮居民人均收入達7625元。也就是說,在經濟發達地區老百姓的人均年收入仍在萬元以下。按照我國目前的政策,以25歲參加工作到55歲退休,以一萬元/年收入計算,也就是,工薪階層工作一輩子,不做任何消費,共得收入30萬人民幣,確實不抵明星一支2分鐘的廣告收入。
這個數字在現實生活中的體現就是,當大腕們狂侃哪種型號的車更適合自己,在哪處豪宅開Party,眾多的老百姓卻連經濟適用房也住不起。官方宣布,在目前的中國,中低收入者仍占了絕大多數,而且,目前政府面臨的問題主要還是低收入群體擴大,城鎮下崗職工和失業人數增多,農民收入增長緩慢。
稅收管得住工薪族,管不住“星貴族”?
巨大的差距讓老百姓心里酸溜溜的,有人發問:“他們交稅了嗎?”迄今,劉曉慶、毛阿敏的稅務風波在民間仍記憶猶新。作為回答,近日有媒體傳出盡管演出商在廣安的演出連成本都沒有收回,但毛阿敏仍叮囑:“按合同,你們要代我向國家交稅,無論演出虧與賺,你們必須無條件交稅,否則我舉報你們。”可見毛阿敏已然接受了深刻的教訓。
也許是時代不同了,也許“星”們的覺悟提高了,起碼田震認為圈里人納稅情況“與以前不一樣了”。稅務部門目前對“星”們的積極納稅態度表示贊許。北京某地稅局副局長趙宏對“星”們對納稅的態度的分析是:他們得到的名譽很不容易,不愿為了這點錢毀了自己的前途。圈里人田震認為還有一個原因是稅務部門的功勞,她談了自己納稅的體會:“以前挺混亂的,在89年時候,我當時也是去到稅務局申報個人所得稅,在當時來講,無論是那種管理狀況,還是收稅的那種辦法,給我的感覺每人各有一攤,這邊跟那邊不一樣,合同也不承認,亂七八糟的,到最后,我也沒有辦法。作為我個人來講,我只能遵守當時我們稅務局制定的政策,合同也不算了,不算就不算吧,全是按照個人所得稅來上的,沒有說什么代扣代繳的。現在管理要比以前清晰得多。一場演出,到外地去,無論怎么樣,基本上都是由稅務機關和主辦單位進行溝通的。特別是,比如我們到廣州開演唱會的時候,賣一張門票,都有稅務局的章,要按照門票實際銷售額進行申報。當然贈票是另說了。”
也許因為演出的聲勢浩大,偷漏稅行為更容易被發現,故而明星們把僥幸的目光紛紛轉向廣告業,于是有了這種說法:“過熱的廣告使走穴成為了過時的名詞,但走穴中易發生的偷漏稅卻繼續成為借鑒手法。”
另有充分的證據表明,2000年廣東地稅所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中,高收入階層所交納的比例僅占2.33%,從全國范圍看,工薪納稅要占到40%~70%。這種比例顯然存在嚴重問題,高收入者是社會的強勢階層,往往擁有更強的避稅能力。也可能正因此,國家稅務總局把2002年的個人所得稅稅收重點鎖定在“演藝人員、從事廣告演出的名人”身上。
而顯形的僅是問題的一個方面,還有更微妙的東西含而不露,讓你對“星”們鼓鼓的錢包只有眼饞的份兒。
稅法夠不到明星的腰包
章子怡成為“聯想”的形象代言人已經一年有余,但對其得到的酬勞雙方依然對外宣稱無可奉告。在采訪中聯想公司很敏感地一再重申,聯想在納稅方面一向規規矩矩,并肯定章子怡的酬勞是純粹的酬勞,聯想已經替她交了稅,這也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。當記者詢問到一些具體環節時,聯想方面拒絕了采訪,并告知這也是合同中章子怡對他們的要求。
另據記者側面了解,給“名人”掌上電腦做電視廣告的李亞鵬,從廠商那里拿到的也是稅后收入。據說這種由廣告商代交的現象在圈里已經是不成文的規矩,雙方協商的基本都是稅后收入,至于交多少稅、如何交,那都是廣告商的問題了。因為廣告商與當地稅務部門的關系一般都比較熟悉,也樂得充當“好人”。因為稅法規定可以代交,稅務部門自然不會有異議。所以千萬不要以為“星”們月進百萬之后還要跑稅務局劃掉幾分銀子,人家全干凈利落地裝進腰包了。
普通人在遭到各種廣告的“轟炸”之后,總有些憤憤不平:明星們在拿到其應得的廣告酬勞后,是否應該知道企業為其代繳了多少稅款?
明星們通常都與企業在合同中明確規定,由企業出錢替明星代繳稅,從這一點看,明星們其實很明白地表明了自己拒絕繳稅的意思。這很象一份“保底合同”,而“保底合同”事實上是無效合同。
以章子怡為例,因為"隱私"的問題,我們只能假設她拍“聯想”廣告的實得收入為A,由聯想公司代繳納的稅款為S,她的總報酬是“A+S”,也就是說,不管聯想公司給她多么巨大數額的報酬,她都永遠不會從“A”中拿出一分錢繳稅!這是否與稅法的立法初衷有些背離?
《個人所得稅法》明確寫明征收“個稅”的目的就是調節收入差距,而廣告商與“星”們的聯合,似乎沒有使法律達到應該達到的效果。于是,也就有了稅收“管住了工薪階層,管不住‘星’貴族”的議論。但是趙副局長明確說明:“稅法允許代繳,他們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。”
她解釋:“不論什么人,我們都按照《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和《個人所得稅法》收取個人所得稅。根據收入的多少和種類,確定應交稅額。不論是廠商還是明星自己交納,都應該作為其收入稅收。雖然過程交納者是廠商,但承擔者還是明星自己。也就是說已經起到了稅收的目的,調節了收入。目前對高額收入的稅收比例已經高達40%,不少了。不能忽略基數問題。”但趙局長拒絕提供有關個案,她強調從稅收中可以看出個人收入多少,而收入的具體數字屬于個人隱私,因此稅收部門不能向外界公開某個人的納稅情況。就連記者提出想看一看隱瞞姓名的稅務報表,她也謹慎地拒絕了。